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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名学者李明辉教授做客永利集团“侯外庐学术讲座”
发布时间:[2025-11-21] 阅读次数:[]

11月16日下午,国际知名康德哲学研究专家、翻译家和中国哲学研究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李明辉教授应邀做客永利集团“侯外庐学术讲座”第四百六十四讲,作题为“康德的早期伦理学”的专题讲座,yl9193永利集团师生五十余人参加了讲座。讲座由yl9193永利集团院长张学广教授主持,yl9193永利集团马新宇教授进行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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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开篇,李明辉教授先梳理了有关康德早期伦理学的相关资料,康德在1756-1785年间开设过关于“伦理学”“道德哲学”或“实践哲学”的课程共17次,他多次根据鲍姆加登(Baumgarten)的Ethica Philosophica为授课教材。除此授课基础,还有三个核心参考文本,分别是Praktische Philosophie Herder(1764?)和Praktische Philosophie Powalski(1778?)及门策尔(Menzer)编的Eine Vorlesung Kantsüber Ethik(1924)。通过梳理以上资料,为下面的理论讲述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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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康德早期伦理学的出发点

李明辉教授明确了康德早期伦理学的思想出发点是莱布尼茨、吴尔夫的理性主义伦理学,并将“圆满性”(Vollkommenheit/perfectio)概念作为解析的关键切入点。他援引吴尔夫《德国伦理学》(Deutsche Ethik)与《德国形而上学》(Deutsche Metaphysik)中的核心论述,指出在理性主义伦理学框架下,“圆满性”被定义为“所有自由行为的最后目标”和“意欲相互协调而无冲突的意志状态”,是贯穿早期康德伦理思考的核心形而上学概念。

李教授随即深入剖析了“圆满性”原则的内在困境:若仅以“意欲协调”为标准,恶人若能让所有恶行逻辑自洽,是否也可被视为“圆满”?为解决这一矛盾,吴尔夫引入“人性本质”与“目的”概念,将“圆满”修正为“人的状态与本性、前后状态的协调”,却又陷入新的理论循环——当以“工具与目的关系”定义“善”与“圆满”时,必须承认存在“自身作为目的的善”,否则会陷入无穷追溯;而吴尔夫区分“善(bonum,产生圆满性的手段)”与“圆满(perfectio,可意欲的状态)”后,又需以“目的之圆满”反推“工具之善”,最终导致循环论证。这一困境,也成为康德早期伦理思想突破的重要契机。

二.哈奇森对康德的影响

在梳理理性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局限后,李教授重点阐述了弗朗西斯・哈奇森(Francis Hutcheson)的“道德情感论”对康德的启发。他指出,哈奇森在《论美与德性的起源》(1725)、《论激情与情感》(1728)等著作中提出的“道德情感”概念,为康德打开了新的思考维度——这一影响集中体现在康德1761年参与柏林王室学术院征文的作品《关于自然神学及道德学底原理之明晰性的探讨》中。

李教授详细解读了这篇征文的核心观点:康德首次明确区分了“道德学的两种必然性”——“手段之必然性(或然的必然性)”与“目的之必然性(合法的必然性)”。前者是“为实现某一目的而选择手段”的条件性要求,不具备道德责任的约束力;后者则是“直接以某事物为目的”的无条件要求,才是责任的真正来源。在此基础上,康德进一步提出:“尽你所能去做到最圆满”与“不做妨碍最大圆满之事”是道德的“第一形式根据”,但仅靠形式原则无法推导具体责任,必须结合“不可证明的实质原理”——而这一实质原理的核心,正是哈奇森所强调的“道德情感”。

“康德此时已清晰认识到,‘真’由认知能力判断,‘善’则由情感(欲求能力的内在根据)感知,二者不可混淆。”李教授强调,这一阶段的康德将道德判断视为“形式理性原则”与“实质道德情感”的共同作用,既突破了理性主义的单一框架,也为后续思想发展埋下伏笔。

三.卢梭对康德的影响

紧接着,李教授聚焦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对康德伦理思想的关键重塑。他援引康德《关于美与崇高底情感之考察》手本中的著名注记:“卢梭把我引上了正途……我学会尊重人,若不相信这一看法能建立人权,我会觉得自己比普通工人更无用”,直观展现卢梭对康德“人观”与道德观的深刻影响。

李教授指出,卢梭的《爱弥儿》(1762)与《社会契约论》(1762)中,“同情”(共感)与“普遍视角”两个概念对康德尤为关键。卢梭提出“同情的三原理”:人更同情比自己不幸者、同情源于对自身可能遭遇的共情、同情程度取决于对他人感受的设想——但康德并未停留在“单纯情感共鸣”层面,而是通过自己的思考将其提升为道德判断的“普遍化手段”。

根据康德1764-1765年的拉丁文注记与学生听课笔记(Praktische Philosophie Herder),李教授还原了这一思想深化过程:康德认为,“将自己置于他人位置”的同情本身并非道德,仅是“启发式的虚拟手段”;真正的道德判断,需要“将自己置于不受情感制约的存有者(如上帝)的位置”,以“普遍而客观的视角”审视行为——这一转变,标志着康德开始超越情感的主观性,向“客观道德原则”迈进,也为日后“定言令式”的提出奠定了方法论基础。

四.康德伦理学观点的突破

讲座最后,李教授梳理了康德早期伦理学的核心突破:到1769年前后,康德正式发现“客观的道德原则”(即后期“定言令式”的雏形)。这一原则虽仍属“形式原则”,却摆脱了“圆满性”原则的空洞性,能够通过“普遍化测试”推导具体义务——这并非回归理性主义老路,而是融合“形式理性”“道德情感”与“普遍视角”后,形成的更高层次“形式主义伦理学”。

李教授还引入迪特尔・亨里希(Dieter Henrich)的研究观点进行补充:亨里希认为,康德在1765年的注记中已暗含“定言令式”的核心思想,1769年仍在道德感中寻找道德意识基础,1770年(《论感性世界与智思世界之形式与原则》时期)才完全确立“理性自身为道德根源”的观点——这一学术争议,也凸显了康德早期思想发展的复杂性。

此外,李教授还结合康德《通灵者之梦》中的论述,指出早期康德已强调“道德信仰的纯粹性”:“将对来世的期待建立在善良心灵的感觉上,比反过来以来世期待约束行为更合乎人性”,这一观点也贯穿其伦理思想始终。最后李教授还表明了将康德的学说分为前批判时期和批判时期的划分太过僵死,不能忘记康德的思想是一个连续、连贯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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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体内容结束后,现场进入交流总结环节。首先,张学广院长对本次讲座进行简要总结。随后,马新宇教授以与谈人身份展开交流。他首先围绕讲座核心内容进行分点梳理,逐一回顾核心论点,帮助在场师生进一步巩固、深化对讲座知识的理解与把握。在此基础上,马教授结合学术研究争议提出疑问:部分学者认为康德“定言命令”思想更受克鲁修斯影响,其依据在于康德《关于自然神学及道德学底原理之明晰性的探讨》以“约束性”概念为出发点,而吴尔夫伦理学的核心是“圆满性”,并未将“约束性”作为核心范畴;且克鲁修斯不仅将“约束性”视为实践哲学的第一概念,更与康德一样以“道德的必然性”界定“约束性”——那么在康德早期伦理思想形成中,克鲁修斯与吴尔夫究竟谁的影响更为关键?针对这一问题,李明辉教授作出细致回应。他指出,在1761年参与柏林王室学术院征文的作品中,康德对“手段之必然性”与“目的之必然性”的区分,确实受到克鲁修斯思想的直接影响;但需注意的是,康德在后期伦理学体系中讨论“他律”概念时,已将克鲁修斯的理论归入“他律”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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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后的学生提问环节,李明辉教授对学生关于黑格尔对康德批判等问题进行了耐心且细致的回复与解答。最后,张学广院长再次强调康德哲学的学术价值。他指出,康德是当代哲学研究中“不可逾越的关键人物”,他鼓励同学们以此次讲座为契机,主动走进康德原著,深入研读相关文献,在文本细读与理论思考中提升学术素养。伴随着全场热烈的掌声,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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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陈子茵

审核:张学广

马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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