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上午,复旦大学特聘教授,中国伦理学会副会长邓安庆教授受邀做客“侯外庐学术讲座”第四百七十二讲,开展了一场题为“自然、意志与自由:论一种没有自然主义谬误的自然法”的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yl9193永利集团院长张学广教授主持,yl9193永利集团副院长胡军良教授进行与谈,yl9193永利集团50余名师生参与。

邓安庆教授从当代伦理学与法哲学中备受关注的“自然主义谬误”问题切入,系统梳理了从摩尔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到康德对自然因果与自由因果的二分,再到黑格尔如何以“意志自由”为核心重构自然法传统的思想脉络。他指出,传统自然法理论试图从“是”推导出“应当”,陷入了一种哲学上的非法跳跃,而黑格尔的意志理论,正是要在不陷入“自然主义谬误”的前提下,重建自然与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

在讲座中,邓教授首先辨析了“自然主义”的两种形态——科学的自然主义与形而上学的自然主义,并指出其各自在伦理与法哲学讨论中的局限。他引用G. J. Warnock的观点强调,若不能跳出将伦理性质还原为自然性质的思路,传统实践哲学的规范基础就将面临根本性质疑。
随后,邓教授重点阐释了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的“意志自由”概念。他指出,对黑格尔而言,自然法不是指物理世界的必然规律,而是指“自由意志的定在”。人之所以不同于动物,在于人具有意志,能够超越自然冲动,进行自我规定与实践转化。这正是从“自然”走向“法”、从事实走向规范的关键所在。
邓安庆教授特别分析了黑格尔对于“意志自由”设定的三环节结构:“抽象否定性”、“自我规定性”与“在他者中守己本身”。他指出,黑格尔强调的自由意志不是叔本华式的生命冲动,也不是康德式的纯粹动机立法,而是一种能在现实中实现自身、并在他者中保持自身的“具体自由”。这种自由不仅体现在道德选择中,更体现在制度、伦理与共同体生活的构建中。
在谈到“法(Recht)”的概念时,邓教授提醒我们注意其在黑格尔体系中的广义性——它不仅是实证的法律,更是“自由的所有规定性的定在”,是自由意志在伦理世界中的现实化。他引用Klaus Vieweg与Michael Quante的研究指出,黑格尔的法哲学至今仍具有强大的理论生命力,尤其在关于人的自主性、制度理性与现代自由困境的讨论中,仍难以被替代。
同时,邓教授也将视野延伸到中国哲学的语境。他提出,中国哲学虽以“伦理本位”著称,但在“意志自由”作为“第二自然”的实现层面,仍存在理论发展的空间。他呼吁在融通中西的哲学建设中,进一步推动“意志主体”与“伦理实在”的互动与生成。
在讲座的问答环节,现场师生围绕“理性、非理性与自然法”“黑格尔自由观与伦理学”等问题与邓教授展开了深入交流。胡军良教授在最后总结中表示:“邓安庆教授的演讲深入浅出,以其深厚的学养和清晰的思辨,为我们层层拨开了黑格尔法哲学中‘意志自由’与‘自然法’的迷雾。他不仅引领我们进行了一次深邃的古典哲学探险,更架起了一座连接黑格尔思想与当代现实问题的桥梁,展现了经典理论永不褪色的解释力与生命力。

撰稿:孙 启
审核:张学广
胡军良